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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巍 浏览量:2167
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件感想,为了提高公司各项目监理部人员的法律安全意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根据通知,立即组织本项目监理部的成员进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6最新版)开始施行,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使项目监理部成员的安全管理观念进行了改变,同时都感觉到安全的重要性。他们积极的认真的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中,挂在嘴边,时时讲,事事讲,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和的带领下,我们所有项目监理部成员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起抓好安全生产,一定会实现安全管理和生产效益的双双赢。
供稿人:高巍/审批人:许彦茁 日期:2017年10月8日 上一篇:江西丰城安全事故学习体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下一篇:丰城电厂事故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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