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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市绿园区道路工程之一景阳南路(乙三路-丁三十四路)和乙三路(景阳大路-南阳路)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
作者:颜薇 浏览量:1854

 招标编号: JLZQH-ZB-2017487FW

1.招标条件

2016年长春市绿园区道路工程之一已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审批字【2016】393号文件和长发改审批字【2017】65号文件和长发改建【2017】106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等。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景阳南路(乙三路-丁三十四路)和乙三路(景阳大路-南阳路)施工监理通过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规模:新建景阳南路(乙三路-丁三十四路)和乙三路(景阳大路-南阳路)。

2.2建设地点:长春市绿园区。

2.3监理服务期: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对应,即2017年10月1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签署的开工报告为准)至2018年10月03 日。

2.4招标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2.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2014年-2016年)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监理业绩。项目组成人员:总监1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近三年(2014年-2016年)作为项目总监完成过1项类似工程业绩。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岗位证书。监理员2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岗位证书。

类似业绩备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3.2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需无在建工程,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项目组成人员必须全员履约进场,否则予以清退,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6外省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须按照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和吉建管【2016】1号文件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参与投标。

3.7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的无在建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长春市基本建设服务大厅窗口报名,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理确定招标文件收费标准,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3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长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东亚经贸新闻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工

电话:0431-86000936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正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156号

邮政编码:130062

联系人:孙英男  

联系电话:0431-89694976

传真:0431-89694178

电子邮件:ZQH87051086@163.com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普阳支行

账号:010101201090115749

 

 

 

 

整理人:颜薇/审批人:杨秀玲

2017年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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