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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薇 浏览量:1847
招标编号:JTZB201712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宽达路以北、远达大街以东、盛德大街以西、澄溪两侧场地土方平整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宽达路以北、远达大街以东、盛德大街以西、澄溪两侧场地土方平整工程。 2.2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3工程概况:土方平整面积约60万平米,地块内土方平整,填挖方量约15万立方米。 2.4招标范围:针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以及保修阶段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 2.5建设地点: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宽达路以北、远达大街以东、盛德大街以西、澄溪两侧。 2.6监理服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合格标准。 2.7计划施工工期: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2日,共计10日历天。 2.8监理周期: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相对应,所有监理档案资料须通过备案审核。 3、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监理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投标申请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部核发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过类似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须无在建工程(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原件或依据住房城乡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出具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鲜章)。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 3.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报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须满足《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文件)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获奖工程业绩加分管理的通知》(吉建招〔2017〕8号文件)规定,否则不予以认可。 3.4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被授权人的信誉情况)。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3.6外省监理企业凡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均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详见吉建管〔2015〕50号、吉建管〔2016〕1号文件)。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 4、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30分至11时00分,9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部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须携带下列原件及复印件二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执业证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6)被授权人身份证; (7)外省企业有关备案证明材料; (8)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被授权人的信誉情况)。 4.2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套,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7年9月19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龙翔广场东南角)应化新路卓阳北湖湾15号楼104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东亚经贸新闻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吉星大厦22楼 联系人:李增 电话:0431-89630670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联系人:刘贺 联系电话:0431-85370365 监督部门: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整理人:颜薇/审批人:杨秀玲 2017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