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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作者:邵呈龙 浏览量:2109

 吉建管〔2019〕3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深入治理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管〔2019〕18号)文件要求,2019年9月2日-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自查阶段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含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按照检查范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检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梳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抓好整改落实。全省共自查项目2147个,累计中标金额约491.92亿元。检查阶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三个检查组,按照抽查项目“地区全面覆盖,项目类型齐全”的抽查原则,分集中培训、分组检查、汇总整理三个步骤开展检查工作。全省共抽查项目187个,累计中标金额75.88亿元。总结整改阶段,各检查组成员集体商议,认真梳理分析每一个抽查项目,共列出存在整改问题项目136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从检查总体结果看,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含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能够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监管,规范开标评标活动,持续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基本规范,能够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符合国家标准文本要求;大部分能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放管服”政策规定。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做到依法依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多数评标专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 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招标投标制度措施缺乏科学合理性。

部分地区招标项目采取的随机抽取方式或者综合评标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无法律法规依据,违背了科学择优的基本原则。评标办法设置过多、过高的奖项业绩和信誉加分条款或者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排他性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序上对扶持省内建筑企业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却难以体现公平公正性。如长春市出台的《长春市部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采用随机方式定标的实施办法(方法)》(长城乡联规〔2018〕2号)和《长春市落实优质优先、信用优先工作操作规则(试行)》(长城乡发〔2018〕81号)。

(二) 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展缓慢。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全面实现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如吉林地区、四平地区、辽源市、松原市、白城市;长春市、吉林市分别开展了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但从总体情况看,覆盖面不高,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有效的对接和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还没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具体情况如下:

1.长春市本级招标项目存在先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报名,再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重复投标报名问题;

2.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前设置有登记期限的网上登记环节;

3.存在投标企业到各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复办理CA数字证书和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现象。

(三)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到位。

个别抽查项目未履行招标条件核准手续并未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就先行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经备案发出的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不严格,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评标办法的合规合理性把关不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查处不到位。极个别地区还仍未使用各地公共资源综合专家库或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如公主岭市。

(四)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错位。

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实施行政监督,出现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采购办监督职责错位现象;个别地区出台了明显不符合“三定”方案要求的政策规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全省统一组织协调行业监督管理机制的有效发挥。具体情况如下:

1.延边州地区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全部划归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长春地区九台区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划归到政府采购系统,长春地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政府采购办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监管;

3.白城地区镇赉县政府采购办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监管。

(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放管服”政策规定未严格贯彻执行。

各地普遍存在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未执行到位或者部分条款未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未及时跟进,未认真履行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情况如业绩认定(含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查询要求和加分要求、“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要求等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标人行使招标人权利不规范。

部分抽查项目,招标人利用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优势,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投标人,故意抬高或者降低投标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评标办法投标报价分值设置的计算规则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个别抽查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额度或者指定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明显不符合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和不按照审批、核准部门批复的招标方式实施招标。

(七)投标人存在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

个别投标人缺乏法律观念和公平竞争理念,部分抽查项目中存在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故意哄抬或压低投标价格等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项目的投资和质量等方面均造成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延吉市高新区人身科研成果转化孵化器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函编码异常一致;

2.珲春市哈达门乡学校及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和安图县生活垃圾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函部分内容异常一致;

3.辉南县山水林田湖草项目-辉发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一期工程,个别投标人存在恶意低价和抬高报价的现象;

4.松原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工程项目,多家投标的投标保函均为同一银行开具;

5.大岭汽车物流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镇区部分)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三家投标人投标报价接近招标控制价并且异常一致。

(八)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和诚信意识亟需提高。

从抽查项目情况看,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不高,人员条件不能满足代理招标项目的需要。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资料不齐,难以完整反映招标项目的真实过程。尤其是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对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开具正规发票,极个别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超出合同约定违规高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绝大多数抽查项目没有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吉建招〔2016〕17号)文件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均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中鑫工程建设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超高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吉林鼎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多家招标代理公司业务能力水平不高,招标文件编制非常不规范。

(九)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抽查项目中,个别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不规范,招标投标业务知识欠缺,不能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就开展评标工作,出现畸高畸低评分、异常一致评分、相互抄袭或者打错分的现象,不能独立开展评标工作。极个别评标专家有索要高额评审费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部分地区存在高额发放评审费的现象,如长春地区。

三、 原因分析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环境需要,从实际情况看,招标人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中标结果,妨碍公平和效率原则。各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及时掌握或者理解出现偏差,导致招标项目政策规定没有准确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起不到震慑作用,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也严重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整体业务能力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

四、下步措施

(一)强化问题整改。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含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并责令整改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和人员在11月10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材料报各市(州)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11月下旬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主体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违法行为查处。各地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到位,处理结果要随同整改材料经市(州)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主体和个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不良行为专栏中予以公示。

(三)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大胆创新,结合“放管服”改革思想要求,优化监管方式,构建阳光、规范、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

(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含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依托“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惩防并举,加大招标投标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检查整改问题汇

总表(共136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7日

 

 

 

 

整理人:邵呈龙/审批人:许彦茁

摘录自:吉林省住房和城乡

日期: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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