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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薇 浏览量:2099
羊年春节刚过,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单对工程监理行业而言,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政府投资的项目还是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监理服务价格将不再受政府保护,而是完全由市场定价,也标志着施行8年、被业内人士称为“带领行业走向春天”的“2007年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正式废止。 2014年7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放开了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服务价格,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项目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的部分放开,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业内人士纷纷发表意见和看法,认为当前市场发育不成熟,不宜放开价格。时隔8个月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次发力,在部分放开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监理服务价格,彰显了深化改革的力度和决心。 可以看出,这次价格放开和上次放开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是“两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步是待市场具备接受能力时,或者市场发育成熟后,全面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只是没想到,第二步来得如此之快,给充满斗志、想在今年取得更大成绩的监理企业打了个措手不及。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其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并不是最初提出市场化价格要求的,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就已明确“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只不过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速了市场化价格的进程。细细梳理监理服务价格发展的脉络,不难发现,监理收费一直在走市场化的道路,而且力度越来越大。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指出,监理收费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委托;2007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70号文规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监理收费由政府定价,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534号文《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2014年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送审稿指出,监理收费在100万元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00万元以下的实行自行委托。 事实上,2007年670号文施行以来,执行情况并不是很理想。很多省份、很多地区、很多项目的监理收费都是按照下浮20%的标准计算,实行低价中标,一些地方上的政府投资的市政项目和私人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更是肆无忌惮,监理收费已经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并且十分离谱。一方面,企业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企业怨声载道,叫苦声如潮,监理服务质量上不去;另一方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业主也未受到法律的制裁,无形中增加了业主不执行的底气,长此以往,形成了监理低价的怪圈;第三,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理行业发展已经由原来的低层次向高层次推进,市场化、集团化的大气候也已形成。所以,总体来看,670号文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价格完全市场化是发展的必然,越早进行,对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就越有利。 相对上次而言,这次价格的全面放开,监理企业老总们表现得则非常冷静,也看得非常明白,价格将不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服务品质才是制胜的根本。那么,价格全面放开之后,究竟会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呢?笔者以为,有发展目标、管理正规化、服务多元化、看重服务质量、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工程业绩的大型监理企业,大可不必担心。经过多年的实践,监理制度已经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业主的充分认可,在他们看来,监理的作用无可替代。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的数据来看,2014年全国在建工程有30万个项目实施监理,覆盖了年度新开工项目的85%以上,充分说明监理制度是有市场的、有生命力的。对于业务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的中小型监理企业而言,将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或者被淘汰或者被吞并或者发展成为专业化的监理公司。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滥竽充数、投机专营的监理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灰飞烟灭、不复存在。 改革是为了发展,改革的方向是由问题倒逼而来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放开价格的初衷是好的,目的就是形成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倒逼监理企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提升到监理服务质量上、提高管理水平上、创新服务方式上、加快转型升级上、发展新型业务上,全面实现市场配置资源效益最大化。但是,在全面放开后,也要警惕“片面的市场化”。一种情况是,实行市场价后,合同双方协商价格,如果业主过于强势,过于压价,就会损害监理企业的利益,也不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和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氛围。另一种情况是,业主不愿承担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风险,用较低的价格购买监理服务,用少量的监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理,进而将风险转嫁到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身上。 对于“片面的市场化”,政府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及监理行业协会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来,坚持法定职责。价格放开后,并不是指主管部门就可以放任不管,而是站在宏观的角度上,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好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弥补市场的不足。监理协会更要当好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方向盘”,引领行业科学发展,规范行业自律自控,引导企业树立信心,主动融入市场、深入企业,摸清价格放开后的市场情况,了解企业运行以及转型升级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召开行业发展座谈会,听取建议,尽早出台监理服务价格参考标准,保护好企业的利益。
2015年04月24日 摘自:建设监理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