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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T50319-2013新旧监理规范对比的区别!
作者:孙影 浏览量:2115

规范GB/50319-2013(旧版GB50319-2000)发布日期:2013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新规范增加了基本规定一章;增加了相关服务一章;调整了按阶段划分的章名;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新颁布标准不一致的内容;增加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一、新规范的总则中,明确了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二、新规范的总则中,重新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准则:

1、新规范的监理准则:公平、独立、诚信、科学;  

2、旧规范的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或公正、独立、自主)。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1、总监的定义:由监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已取消工程实践经验年限要求的明确要求(原规范为3年)。

2、总监代表的定义:由总监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权力和职责;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原为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定义:由总监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原为1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的定义: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监理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5、注意区分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6、监理规划的定义: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原定义为“指导性文件)。

7、工程计量的定义: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原定义为“已完成工程”)。   

8、注意区分工程延期与工程延误的概念: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

四、新规范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1、监理工作应遵循事情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5、针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工程师已签发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五、新规范中监理人员职责的增减内容:

1、总监职责新增: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2、总监职责不能委托给总监代表履行的,由原来的5项增加为8项,分别新增:

(1)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2)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原为“签发工程竣工报验单)

(3)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专监职责中,进一步明确或新增了下列内容:

(1)检验批(新明确)、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均由专监负责验收;

(2)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3)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4、监理员职责中,进一步明确或新增了下列内容:

(1)进行见证取样(原为:进行旁站); 

(2)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原为: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监报告。

六、新规范中,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新要求:  

1、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要求更明确:

(1)监理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原为: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原为: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新规范中,删除了“监理规划编制依据的相关内容”。

3、新规范中,对监理规划的编制内容重新进行了细分(不过与原规范相比,基本一致,大同小异)。

4、新规范中,重新明确了应编制监理细则的工程项目范围: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原为: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新规范中,监理细则编制的依据基本没变化,个别依据已进一步具体化:如“新规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一:专项施工方案”,就是对“原规范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一:技术资料”的具体化。

 

 

整理人:孙影/审批人:许彦茁

整理摘录自:筑龙博客

日期: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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