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1-85646722 |
|
0431-85646722 |
|
作者:张劲松 浏览量:937
9月14日,九台电厂项目部在总监的组织下全员学习了公司下发的《住建部: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非建设单位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学习资料。学习过程中我监理人员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通过对新规范全面系统的学习和讨论,我监理人员感觉到该规范学习及时性和必要性。对我监理人员现在及将来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性。大家一致表示将对新规范要重新细致再学习,做到完全理解掌握。以便指导今后的监理工作。并回顾总结以往工作的不足,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信心迎接未来的监理工作。
供稿人:张劲松 2022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