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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卫华 浏览量:1852
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明确指出:“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税务机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税务检查,就是落实上述文件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当前国税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相对于传统的涉税鉴证类、涉税服务类等业务范围,中介机构参与税务检查,具有业务广、任务重、强度高、持久性等特点,中介机构为了取得税务机关的购买资质,满足这一强大的社会需求,势必加强自身建设,从而无形中提高了中介机构的社会竞争力。
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房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单项工程项目多、财务核算复杂,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流程和经营规律不熟悉,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房地产企业又大都是跨年度滚动开发,税务稽查属事后监督,一般是按年度稽查,如果涉及开发项目清算稽查,则往往需要检查3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账簿资料。由于缺乏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的客观标准,使得税务稽查工作常常陷入力不从心、就账论账的困境,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加之稽查队伍存在人员老化、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成为新形势下制约税务稽查工作的瓶颈,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
相比之下,中介机构是一支精通法律、税务、财会、计算机以及会计电算化知识,并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职工薪酬、人力资源配置与税务机关相比更具有灵活性,中介机构的参与,使稽查工作更能适应时代的新要求。
供稿人/审批人:齐卫华
日期:2015年11月30日 上一篇:西部新城丁三十一路竣工动态 下一篇:“三证合一”新变化带来新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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