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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卫华 浏览量:1872
近日,公司财务人员参加了由中华会计网校组织的纳税知识交流会,主要针对大家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纳税误区进行解读。此次,公司财务人员对退休反聘人员是否缴税的情况进行了着重了解,增加个人应纳税方面的知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返聘的收入与退休金不同,不能当作免税收入,且返聘收入的性质也会因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退休返聘人员分为“个人兼职”和“退休再任职”两种,用人单位可根据以下条款界定是否属于退休后再任职:(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供稿人/审批人:齐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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