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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力度增加“封顶价”2000万元
作者:许彦茁 浏览量:1828

新《安全生产法》增强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力度,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处罚方面,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据了解,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这个数字应该是最高的。

该法对企业责任人处以更严格的处罚,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摘录人:许彦茁

摘自:筑龙项目管理网

日期: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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